1. 依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高溫作業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A)5 小時
(B)6 小時
(C)7 小時
(D)7.5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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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38), C(14), D(14), E(0) #718829

詳解 (共 1 筆)

#5886846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9 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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