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定作人甲請承攬人乙建造圍牆,工作甫完成之際,因暴雨造成重大水患,
沖壞圍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物毀損之危險,於甲受領前,由乙負擔
(B)於甲受領前,工作物滅失者,乙喪失報酬請求權
(C)若甲有受領遲延時,工作物滅失後,甲仍須給付報酬
(D)承攬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不能完成工作,承攬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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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69), C(88), D(684), E(0) #2687485
統計: A(39), B(269), C(88), D(684), E(0) #2687485
詳解 (共 6 筆)
#4976785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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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668
(A.B.C)
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受領前: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受領後: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受領遲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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