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集會遊行之許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應適用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為申請
(B)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 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C)為保障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 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D)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統計: A(3732), B(124), C(217), D(106), E(0) #1351970
詳解 (共 2 筆)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A)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應適用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為申請
不正確
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3 點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4 點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並即時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B)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正確
(C)為保障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正確
(D)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B)
釋字第718號理由書: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C)
釋字第718號理由書:
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
(D)
釋字第718號理由書:
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