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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喪葬費
(B)應由警察人員所屬警察分局支付喪葬費
(C)應由射擊之警察人員支付喪葬費
(D)無須支付喪葬費
統計: A(624), B(109), C(8), D(4614), E(0) #1351967
詳解 (共 7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7.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無任何責任)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結論:
依題示,該位受攔檢人是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非「第三人」。
因此無須負擔任何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
因此各該級政府補償僅限於第三人、不包含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違反本條例、違法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包含第三人、相對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
警察人員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違法且故意使用警械,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額外參考: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公告
https://zh-tw.facebook.com/cibcom001/posts/1232670790084835/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一、「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位階僅屬「行政規則」,其內容不能逾越法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但由於法律的修正過程一向較為冗長,無法在短期內有所成效,因此先藉由訂定規範,期能迅速且明確的說明正當、合法、合理之用槍標準,及其他必要的處置事宜,希望能對同仁有實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