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承上題,如果檢察官起訴該名警察人員而法院進行審理,該名執勤人員可以主張射擊行為為下列何者?
(A)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B)緊急避難
(C)依法令之行為
(D)業務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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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57), C(5789), D(129), E(0) #1351968

詳解 (共 7 筆)

#1605684

執勤人員射擊為依法令之行為,警職法第4條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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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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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6
本題犯嫌已經朝警察開槍,應屬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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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令中有明文規定(經告誡而不拋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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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700

警械條例第12條: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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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23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7.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無任何責任)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結論:

依題示,該位受攔檢人是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非「第三人」。

因此無須負擔任何賠償。





額外參考: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公告

 

https://fsixteenart.pixnet.net/blog/post/44111128-%E6%B3%A2%E9%BA%97%E5%A3%AB%E9%80%B1%E8%A8%98307-%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6%A7%8D%E6%A2%B0%E8%A6%8F%E7%AF%84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https://zh-tw.facebook.com/cibcom001/posts/1232670790084835/

 


 

一、「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位階僅屬「行政規則」,其內容不能逾越法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但由於法律的修正過程一向較為冗長,無法在短期內有所成效,因此先藉由訂定規範,期能迅速且明確的說明正當、合法、合理之用槍標準,及其他必要的處置事宜,希望能對同仁有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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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899
第4 條 (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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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830
未解鎖
使用警械 是依法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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