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承上題,如果檢察官起訴該名警察人員而法院進行審理,該名執勤人員可以主張射擊行為為下列何者?
(A)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B)緊急避難
(C)依法令之行為
(D)業務正當行為
統計: A(16), B(257), C(5789), D(129), E(0) #1351968
詳解 (共 7 筆)
執勤人員射擊為依法令之行為,警職法第4條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警械條例第12條:依法令之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7.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無任何責任)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結論:
依題示,該位受攔檢人是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非「第三人」。
因此無須負擔任何賠償。
額外參考: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公告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https://zh-tw.facebook.com/cibcom001/posts/1232670790084835/
一、「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位階僅屬「行政規則」,其內容不能逾越法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但由於法律的修正過程一向較為冗長,無法在短期內有所成效,因此先藉由訂定規範,期能迅速且明確的說明正當、合法、合理之用槍標準,及其他必要的處置事宜,希望能對同仁有實質幫助。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