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有關警察因人民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 其他處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人民生命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B)因人民身體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C)因人民自由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D)因人民財產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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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0), C(3667), D(907), E(0) #1351969
統計: A(35), B(30), C(3667), D(907), E(0) #1351969
詳解 (共 5 筆)
#266987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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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537
讓警察進入自己家,是一件『不自由』『不名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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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其他處所,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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