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有關警察因人民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 其他處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人民生命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B)因人民身體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C)因人民自由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D)因人民財產法益有迫切之危害,警察得行使本項職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0), C(3667), D(907), E(0) #1351969

詳解 (共 5 筆)

#266987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88
1
#154898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5726537
讓警察進入自己家,是一件『不自由』『不名譽』的事情
8
0
#434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其他處所,救護)


警察因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 B D

6
0
#223330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8651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