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有關使用警棍、警刀、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B)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C)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得使用槍械
(D)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統計: A(2607), B(433), C(583), D(437), E(0) #1351966
詳解 (共 6 筆)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A)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不正確
得警棍指揮
(B)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正確
(C)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得使用槍械
正確
(D)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D)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C)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備 交 疏
使用警棍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