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有關使用警棍、警刀、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B)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C)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得使用槍械
(D)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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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7), B(433), C(583), D(437), E(0) #1351966

詳解 (共 6 筆)

#1520093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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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649
警執法第二條戒備意外是使用警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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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085

(A)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不正確

得警棍指揮

 

(B)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正確

 

(C)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得使用槍械

 

正確

 

(D)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D)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C)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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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602
戒備意外是指揮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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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823

備 交 疏

使用警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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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56
(A)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制止遭受脅迫
得使用警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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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625825
未解鎖
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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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40647
未解鎖
?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口訣) 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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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472992
未解鎖
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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