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母公司為激勵子公司員工,故與其訂定股份基礎給付計畫,約定子公司員工達成一定條件時,母公
司將給與子公司員工認購母公司股票之認股權,則此項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為何?
(A)子公司毋須作任何分錄、母公司則依權益交割處理
(B)子公司依權益交割處理、母公司毋須作任何分錄
(C)子公司與母公司均須依現金交割處理
(D)子公司與母公司均須依權益交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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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 C(2), D(30), E(0) #930094
統計: A(22), B(2), C(2), D(30), E(0) #930094
詳解 (共 2 筆)
#5311817
母公司將其權益工具之權利給與其子公司員工
子公司
子公司未負有提供其母公司權益工具予該子公司員工之義務。因此,依IFRS 2第 43B 段之規定,子公司應依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所適用之規定,衡量自其員工收取之勞務,並認列相應之權益增加作為母公司之投入。
借:薪資費用
貸: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母公司
母公司負有提供母公司本身權益工具以向子公司員工交割該交易之義務。因此,依IFRS 2第 43C 段之規定,母公司應依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所適用之規定衡量其義務。
借: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貸: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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