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於 113 年 1 月 6 日因病往生,申報核定之遺產總額為 1 億元,全部為不動產,其中包含 3,000 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A 地;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 300 萬元。繼承人乙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 A 地抵繳遺產稅,A 地乃 70 年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甲於 80 年購買並登記過戶。A 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的上限金額為?
(A) 3,000 萬元
(B) 300 萬元
(C) 100 萬元
(D)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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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79), C(44), D(278), E(0) #3349675
統計: A(26), B(179), C(44), D(278), E(0) #3349675
詳解 (共 4 筆)
#626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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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為被繼承人在土地劃設為公設保留地後使購入取得,申請抵繳金額=300萬*3000萬/1億=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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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051
公設保留地限額=應納*(保留地價值/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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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616
遺產與贈與稅法施行細則§44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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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基準點
1.在劃設之前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
2.劃設之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
以上兩點都是可以「全部抵繳」,其他原因都要設算抵繳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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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A地於70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於80年購買並登記過戶。
劃設之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有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
所以不符上述第2點,無法全部抵繳,要用公式設算限額。
300萬* (3000萬/1億)=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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