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警械使用管理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
(B)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
(C)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傷亡,政府應主動支付被害人慰撫金
(D)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即得使用警械
統計: A(222), B(2090), C(60), D(116), E(0) #1196114
詳解 (共 6 筆)
警械使用條例
(A)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B)警械的使用會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釋字443號意旨,應制定法律為之。
(C)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所以不包括相對人)。
(D)第13條 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才適格。
(A)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
違者由警察機關(應)沒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B)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C)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傷亡,政府應主動支付被害人慰撫金
不正確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各該級政府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各該級政府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即得使用警械
不正確
人民經內政部、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許可得使用警械,限於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0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II.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17&flno=58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 (內政部) 定之。
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廣義警察
A 是由警察機關沒入
B 正確
C 依法使用不需補償歹徒 (只補償第三人)
D 並非所有警械均可,限於警棍 警銬 電擊器 防暴網等
B之槍械使用時機雖說是法律保留,但是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也有規定使用的時機,而此規範僅是行政規則
限那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