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警械使用管理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
(B)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
(C)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傷亡,政府應主動支付被害人慰撫金
(D)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即得使用警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2), B(2090), C(60), D(116), E(0) #1196114

詳解 (共 6 筆)

#2703469

警械使用條例

(A)14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B)警械的使用會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釋字443號意旨,應制定法律為之

(C)11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所以不包括相對人)

(D)13 司法警察人員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才適格。

87
4
#4357280

(A)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

 

違者警察機關(應)沒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違者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B)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C)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傷亡,政府應主動支付被害人慰撫金


不正確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各該級政府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各該級政府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即得使用警械

 

不正確

 

 

人民經內政部、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許可得使用警械,限於警、警氣警(棒)(擊器)、防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司法警察人員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0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II.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17&flno=58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  (內政部)  定之。



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廣義警察

19
0
#4542673

A 是由警察機關沒入

B 正確

C 依法使用不需補償歹徒 (只補償第三人)

D 並非所有警械均可,限於警棍 警銬 電擊器 防暴網等

13
0
#2199317
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4494700

B之槍械使用時機雖說是法律保留,但是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也有規定使用的時機,而此規範僅是行政規則

6
0
#6098063

限那四種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597
未解鎖
(A) 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B...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