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無歷年累積虧損,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積以新股或現金
發放予股東,但不得以下列何者發放?
(A)不動產重估增值而尚未處理之帳面增值
(B)歷年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C)股票溢價發行之溢額
(D)第三人贈與公司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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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43), C(8), D(23), E(0) #1858888
統計: A(379), B(43), C(8), D(23), E(0) #1858888
詳解 (共 1 筆)
#3241531
公司法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C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D對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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