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何位學者認為行政有六大內涵?
(A)費德瑞區
(B)哈蒙
(C)吉伯特
(D)史塔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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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7), C(22), D(102), E(0) #1530628
統計: A(51), B(27), C(22), D(102), E(0) #1530628
詳解 (共 2 筆)
#4974120
(一)行政責任之意涵:
依學者史塔寧(G. Starling)之見解,行政責任具有下列六項內涵:
1.回應:
行政機關應快速熟悉民眾的需求,不僅要「被動」回應民眾先前表達的需求,更須洞識先機,「前瞻」性主動作為。
2.彈性:
機關及人員在規劃及執行政策時,不可忽略與政策目標達成有關之各團體、地方關懷或情境差異。。
3.勝任能力:
行政機關推動職掌、貫徹公權力的行為必須謹慎,不能草率,而且要表現出行政績效,避免無能的現象發生。
4.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應用在政府運作,其義是指政府要「依法行政」。各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正當程序」的履行。
5.課責:
當行政機關或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發生時,必須要有某人對此負起責任,故而論者或稱行政責任的狹義概念就是指負責或課責之義。
6.廉潔:
廉潔是指政府在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在某些階段要對外公開,接受外界的檢核;另外則是要求政府公務員(政務官與事務官)不能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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