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王老板是位熱心公益並支持身心障礙者就業的人,他的工廠要提供支持性就業方案讓身心障礙者就業。請你為王老板規劃一個合乎統合的工作環境,假如身心障礙者在工作場所中要一起工作,依法人數應在多少人以下?
(A)20人
(B)15人
(C)10人
(D) 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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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56), C(143), D(547), E(0) #205550
統計: A(145), B(256), C(143), D(547), E(0) #205550
詳解 (共 6 筆)
#176897
| 來源:http://opendoor.evta.gov.tw/sub.aspx?p=0005987&a=0005989 1986年的復健法修正案中(1986 Amendment of Rehabilitation Act)特別對支持性就業的服務對象、就業安置場所、工時與薪資給予明確的規範。根據該法內容,「支持性就業」模式強調四項基本特質(Wehman, 1988): | |||
| (一) | 服務對象:支持性就業服務之對象必須以那些因障礙嚴重程度使其無法受益於傳統職業復健服務,而必須透過深入且持續之職場支持才能獨立工作之最重度的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 ||
| (二) | 工資所得:案主所獲得之工作必須是一份正式的、有薪給的工作。所謂正式的工作,是指全職或至少每週平均工作20小時以上之半職工作,而其薪資需符合公平勞工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之要求,依其產能、工時,比照從事同等職務之非障礙員工,給予公平合理之待遇。 | ||
| (三) | 工作環境:強調在融合的工作環境工作。所謂融合的工作環境係指該身心障礙者要能與一般非障礙者一起工作;若該場所是安置一組身心障礙者一起工作,其人數必須不超過八人,且必須與非障礙員工有互動機會。 | ||
| (四) | 持續支持:包括工作機會的取得與工作初期的密集協助,如:工作技巧的訓練、環境的適應、交通的協助、以及社交、健康與財物的支持等。此外當案主足以勝任該職務的要求後,尚須提供持續的、必要的支持,以使案主得以繼續成功的保有該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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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707
題目說的或許是在美國的王老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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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35
找不到法條.. 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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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88
復健法案是美國的吧
台灣也適用嗎?
台灣也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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