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五院副院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
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及其他規定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幾個月內
信託予信託業?
(A) 12 個月內
(B) 6 個月內
(C) 3 個月內
(D) 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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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8), C(532), D(48), E(0) #1090681
統計: A(7), B(88), C(532), D(48), E(0) #1090681
詳解 (共 3 筆)
#4459671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7 條
總統、副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直轄市長、縣(市)長
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
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
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
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
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
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
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外,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
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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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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