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教師法規定,身為一位國民小學教師,應擔負許多義務。下列哪一項非教師法所規定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C)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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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175), C(234), D(8350), E(0) #1797193
統計: A(525), B(175), C(234), D(8350), E(0) #1797193
詳解 (共 10 筆)
#2858982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A)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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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594
依照教師法內容所述之權利義務
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D)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D)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B)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C)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A)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以下連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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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727
教師法之權力與義務 教師法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應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 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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