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二所學校之權責劃分為何?
(A)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B)兩所學校自行協商一方出來負責調查即可
(C)霸凌者所就讀學校,應負責調查
(D)因涉及兩校學生,故應交由中立之第三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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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2), B(77), C(532), D(607), E(0) #1797196
統計: A(7682), B(77), C(532), D(607), E(0) #1797196
詳解 (共 10 筆)
#2918827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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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285
第 25 條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
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
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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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132
法條已於109年07月21日修正!!
附上法條修正對照表連結:
校園防治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74141&lan=C&type=1&date=20200721
第十六條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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