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對警察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限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B)得以實力取出其身分證明文件
(C)得搜索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D)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物,可檢查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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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93), C(162), D(3066), E(0) #641514
統計: A(189), B(93), C(162), D(3066), E(0) #641514
詳解 (共 4 筆)
#4352648
(A)限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不正確
詢問出生年月日、國籍、出生地、住居所、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B)得以實力取出其身分證明文件
不正確
不得以實力、不得使用強制力,取出其身分證明文件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C)得搜索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不正確
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V(D)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物,可檢查其身體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C)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A)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 不得以實力、不得使用強制力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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