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應收款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企業出售附有買回選擇權的應收款項時,若買回價格為行使買回權時該應收款項之公允價 值,則企業不應除列該應收款項
(B)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中,企業產生收取款項之權利,若 款項之收取僅取決於時間經過,該權利應列報為應收帳款
(C)應收款項在原始認列後,若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但尚未發生信用減損,應按存續期間預期 信用損失衡量該資產之備抵損失
(D)在預期信用損失模式之下,若應收款項尚未發生減損,利息收入仍依總帳面金額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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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5), C(5), D(2), E(0) #3164487
統計: A(23), B(15), C(5), D(2), E(0) #3164487
詳解 (共 3 筆)
#6007136
分析如下:
(A) 企業出售附有買回選擇權的應收款項時,若買回價格為行使買回權時該應收款項之公允價值,則企業不應除列該應收款項。
本選項錯在不應除列,如果買回時是依照當時的公允價值就代表說違約率以及其他風險因素已被考量並反映在公允價值當中,換句話說買方並沒有「優勢」,因此這就好比他去市場上買回一般的應收帳款一樣,因此是可以除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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