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得以自治條例規定罰鍰者,其罰鍰額度最高以:
(A)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B)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C)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D)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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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7691), C(364), D(534), E(0) #529702
統計: A(241), B(7691), C(364), D(534), E(0) #529702
詳解 (共 5 筆)
#848983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罰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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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624
為了十萬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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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837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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