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無庸考慮民事訴訟,繼續訴訟程序
(C)駁回原告之訴
(D)判決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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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56), B(642), C(867), D(54), E(0) #529706

詳解 (共 10 筆)

#869191
第177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 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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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08

訴訟程序之停止

 (1)裁定停止<本題>

(2)當然停止-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

(3)合意停止-a.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b. 行政法院認合意停止訴訟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c. 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訴訟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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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906
意思應該是說,這個行政訴訟案的判決,得需要以民事訴訟案的判決為依據,所以先暫停,等民事案結果先出爐吧?好心人再協助糾正或補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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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89
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 (裁定停止一-裁判以他訴法律關係為據)
第178條 (裁定停止二-受理訴訟之權限見解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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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52
第 177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 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78 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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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83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當事人死亡 
(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 
(C)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的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見解不同時 
(D)法院因不可避的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答案:C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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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200

比較刑訴297跟333條,已起訴得停止審判,未起訴應停止審判 

刑訴297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刑訴333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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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853

17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A)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B)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C)第三人提起主參加訴訟 
(D)當事人因不可避免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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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295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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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75
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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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79642
未解鎖
(A)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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