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之作成程序,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僅作大綱性的粗略規定,而明文授權行政院另定之?
(A)行政契約
(B)行政規則
(C)行政計畫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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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1743), C(4289), D(553), E(0) #52971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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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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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72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第 167 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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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715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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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87
行政計畫只規範在第163、164、165條,僅僅3條而已,就是粗略規定的意思,相較於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而言,規定了不少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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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536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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