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為何?
(A)以合法論
(B)以違法論
(C)以無效論
(D)以無瑕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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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524), C(1607), D(24), E(0) #529707

詳解 (共 5 筆)

#779924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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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93

用常識來判斷吧!!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不一定是無效的』,可能只是手段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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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29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學理上無效
瑕疵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瞭然,始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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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747


行政訴訟法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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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81
以違法論,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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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8179
未解鎖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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