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事業於 A、B 兩縣交界之河床地違法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物,而分別由 A、B 兩縣主管機關查獲。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爭議之解決方式?
(A)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自為處分
(B)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指定管轄機關
(C)由先受理告發案件之 A 縣主管機關進行處分
(D)由兩縣政府主管機關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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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2), B(197), C(279), D(161), E(0) #3481109
統計: A(1882), B(197), C(279), D(161), E(0) #3481109
詳解 (共 6 筆)
#6762963
行政程序法§14 (管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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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處理:
1.受理在先者去處理
2.不知道誰先受理,就由各機關協議決定
3.無法協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4.無共同上級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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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同時違反多個行政法上的義務,且數個機關都有管轄權時
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不能分別處理先後,
則由各機關協議,
或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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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多個行政法上義務,且都涉及罰鍰,則由罰鍰額最高的機關管轄。
若涉及沒入或其他行政罰,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但如果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則不得重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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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315
11 甲事業於 A、B 兩縣交界之河床地違法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物,而分別由 A、B 兩縣主管機關查獲。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爭議之解決方式?
(A)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自為處分 (沒有)
(B)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指定管轄機關
(C)由先受理告發案件之 A 縣主管機關進行處分
(D)由兩縣政府主管機關協議之
管轄競合之解決方法:
1.同一件事,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有權(優先原則)
2.不能分受理先後,各機關協議之(協議原則)
3.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指定(指定管轄)
4.無共同上級時,由各自上級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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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314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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