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試行和解
(B)訴訟參加人不得參與和解方案
(C)因試行和解,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 B(43), C(2851), D(124), E(0) #1782917

詳解 (共 7 筆)

#2780418
第377條 第一項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第二項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38
0
#2877879

民事訴訟法 第380-1條 (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27
1
#2751785
民訴第377條(試行和解)法院不問訴訟程...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3403475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
(共 4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890849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試行和解

(§377I)不問訴訟程序為何,得隨時 

 (B)訴訟參加人不得參與和解方案

§377II)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C)因試行和解,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378)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380I)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4
0
#2959868
(一)依民事訴訟法§377Ⅰ規定:「法院...
(共 3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351062
民事訴訟法第378 條規定,法院因試行和...
(共 1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