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確認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出
(B)不得為中間判決
(C)得提起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D)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 B(2344), C(153), D(193), E(0) #138832

詳解 (共 8 筆)

#865496
民訴383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55
0
#573668
第 247 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 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22
0
#115280
§255(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得追加對於被告確定法律關係之判決
13
6
#1440109
(B)的意思:
審判確認之訴時的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9
0
#5340076
為中間判決  D)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共 4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697833
可中間判決
4
2
#840131

回4F~

可中間判決之依據條文,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1
8
#835780
可中間判決的依據條文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