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B)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C)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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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57), C(2295), D(431), E(0) #138840
統計: A(89), B(57), C(2295), D(431), E(0) #138840
詳解 (共 6 筆)
#124456
(C)正確,民訴§436-16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D)錯誤,小額訴訟章 436-8~436-32 §第436-20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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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338
【民國102.5修法】
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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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5
小額訴訟不得為訴之全部或一部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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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038
第436-8條(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
①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A)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略
④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B),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6 條 (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情形及例外)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C)
第 436-20 條 (宣告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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