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權不得拋棄
(B)於第二審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一定須經他造同意
(D)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統計: A(59), B(251), C(170), D(2511), E(0) #138843
詳解 (共 10 筆)
| 第 446 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
(B)於第二審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D)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第447條(第1審之續行1) 比較 簡易訴訟 436-28條 只有違背法令。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446 (C)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一定須經他造同意
|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