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權不得拋棄
(B)於第二審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一定須經他造同意
(D)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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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51), C(170), D(2511), E(0) #138843

詳解 (共 10 筆)

#573702
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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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556

(B)於第二審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要分辨是:小額訴訟  還是簡易訴訟
436條之27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簡易訴訟 有但書 )  比較 255 (有但書)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255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比較:一審、二審、三審其變更或追加他訴情形, 原則都不可,一二審有但書。)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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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561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D)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447條(第1之續行1  比較  簡易訴訟 436-28 只有違背法令。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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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42

  446 (C)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一定須經他造同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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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227
436-27-->小額訴訟
446-->G2->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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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60
(B)民訴§446 非經他造同意或§255Ⅰ~款情形 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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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210
此題(B)選項可對比下列歷屆試題(C)選...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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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2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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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285
446
他造已為辯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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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147
請問B為何錯??
§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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