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人非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
(A)當事人
(B)從參加人
(C)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一般繼受人者
(D)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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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464), C(188), D(284), E(0) #138834

詳解 (共 6 筆)

#721430

B)從參加人 

58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學者稱 「從參加 」輔助幫忙
民訴的參加人 「不是」當事人
行訴的 參加人 「是」    當事人
行訴第 47 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 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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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07


第 401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丁對戊請求返還二百萬元借款的訴訟,戊主張丁有貨款請求權一百萬元,經法院認定其中八十萬元屬實,並就丁的請求二百萬元中扣除八十萬元,判決戊應給付丁一百二十萬元,丁或戊將來不得在為八十萬元的部分再行爭執,即判力在於經終局判決所確認的法律關係其判決效力,不得另起訴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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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1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所稱之繼受人,通說認為包括一般繼受人及特定繼受人,前者係指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時,概括地繼受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而言,後者通說認為應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結合觀察之,蓋誠如姚瑞光教授所云:「當事人恆定必須與第401條第1項互相呼應配合應用,否則當事人恆定成空。」而將第401條之特定繼受人解釋為限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特定繼受人」,不包括繼受「訴訟標的物」之人。惟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認為401條之繼受人除一般繼受人外,尚包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繼受人及訴訟標的物繼受人中對物之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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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545

15.訴訟繫屬後占有訴訟請求之標的物之下列人中,何者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A)承租人
(B)保管人
(C)受任人
(D)受寄人

答案:A 

林心樺 高三下 (2012/02/27)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所謂「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係指受任人、保管人、受寄人等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而承租人、質權人等因其係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者,則非此所謂判決效力所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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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668

民訴 第401條(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民訴 第400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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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93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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