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下列何項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A)因土地相鄰關係而涉訟者
(B)因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C)本於合夥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D)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統計: A(210), B(591), C(240), D(2239), E(3) #138839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定期租賃、僱傭契約涉訟在一年以下者、食宿、運送費、請求保護占有、
界線、票據、合會、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動產租賃、使用借貸
太多了,記關鍵字就好了!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
修正了第427條,新增第二項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
本題的答案是否B也能適用?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
|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
|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
|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
|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
|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解釋.判例】30年抗177*19年抗796
【相關法規】第一項至第四項~§389;第七項~§389;第三項~§432;第一項及第二項~§435;第五項~§436-1;§466
這個是為什麼??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