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先位請求勝訴,備位請求既然未受裁判,故之後被告合法上訴時,該備位請求並不發生移審 效力
(B)對於互斥之兩請求,得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
(C)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就備位請求為調查裁判
(D)係指原告將各請求排列成為先、備位,要求法院先審理先位請求,於認為該請求不合法或無理由時, 始審理備位請求之合併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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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3), C(39), D(20), E(0) #3564638

詳解 (共 3 筆)

#6736322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探討的是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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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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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之合併中,上訴時,全部的訴會有移審效力
(C)預備合併
(D)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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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098
先位之訴(聲明)、備位之訴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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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8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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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位、備位都會移審。
B:正確。
C:正確。先位、備位之訴求互斥,先位有理由就不須再審理備位。
D:正確。法院審理之順序將受先後位順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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