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訴及上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第三審進行中,不得撤回起訴
(B)反訴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於本案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仍得提起同一訴訟
(D)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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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 C(6), D(137), E(0) #3564644
統計: A(12), B(9), C(6), D(137), E(0) #3564644
詳解 (共 3 筆)
#7266485
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D)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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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B)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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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07
民事訴訟法§481:第二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A:參照民事訴訟法§459,第二審得撤回起訴。第三審準用此法條,故也能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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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3:訴之撤回效力
1.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B:反訴不會隨本訴撤回而消失。
C:同一訴經撤回後不得重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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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D:正確。第三審程序準用第二審之上訴撤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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