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家事事件之保全程序及暫時處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繫屬之家事非訟事件,僅得適用家事事件法關於暫時處分之規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程序之規定
(B)於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合併之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家事事件 法關於暫時處分之規定,合併就此二事件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C)法院依法所為之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D)法院依家事事件法所為之暫時處分裁定,得免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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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55), C(6), D(24), E(0) #356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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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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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
第 41 條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B) 
第 85 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C)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D)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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