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法官於刑事案件中,有下列何者之情形時,無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規定自行迴避?
(A)法官現為被告之配偶
(B)法官為被害人
(C)被害人覺得法官很主觀
(D)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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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189), D(5), E(0) #3564655
統計: A(4), B(10), C(189), D(5), E(0) #3564655
詳解 (共 3 筆)
#7258522
法官必須主動迴避的情況(第17條規定)都是客觀明確的事實:
法官是被告的配偶 [1.1]。
法官是被害人本人 [1.2]。
法官曾審理過這個案子的前一個階段 [1.3]。
而「覺得法官很主觀」是一種個人感覺,不是客觀事實,所以法官不需要依照第17條自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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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61
刑事訴訟法§17: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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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C選項非法官應自行回避之事由,答案選C。(不可能讓當事人決定誰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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