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之人?
(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家長或家屬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五親等外之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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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 C(5), D(255), E(0) #3564660
統計: A(1), B(9), C(5), D(255), E(0) #3564660
詳解 (共 3 筆)
#7269022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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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71
刑事訴訟法§27:辯護人之選任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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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親最遠只到三親等。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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