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法定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鑑定人除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外,亦得由被告自行委任。被告自行委任之鑑定人 所出具之報告,如鑑定人確具專業能力,亦有證據能力
(B)鑑定人具有替代性,與證人不具替代性不同,因此不得拘提鑑定人
(C)檢察官、法院均得行勘驗。如係檢察官行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如係法院行勘驗,則應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D)勘驗應記載勘驗筆錄,載明時、地,並由行勘驗之公務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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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9), C(26), D(12), E(0) #3564668

詳解 (共 3 筆)

#6736300
1. 題目解析 本題要求考生判斷有關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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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036
(A) 鑑定人除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外,亦得由被告自行委任。被告自行委任之鑑定人 所出具之報告,如鑑定人確具專業能力,亦有證據能力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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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鑑定人具有替代性,與證人不具替代性不同,因此不得拘提鑑定人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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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檢察官、法院均得行勘驗。如係檢察官行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如係法院行勘驗,則應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第 212 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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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勘驗應記載勘驗筆錄,載明時、地,並由行勘驗之公務員簽名
第 42 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 43 條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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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295
刑事訴訟法§198鑑定人之選任
1.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2.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A:被告不得委任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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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9鑑定人拘提之禁止
鑑定人,不得拘提。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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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2勘驗之機關及原因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刑事訴訟法§214勘驗時之到場人
1.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2.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3.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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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2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1.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2.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3.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4.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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