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要式行為的敘述,何者錯誤?
(A)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B)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C)通緝證人,應用通緝書
(D)現行犯,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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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 C(144), D(15), E(0) #3564661
統計: A(10), B(4), C(144), D(15), E(0) #3564661
詳解 (共 3 筆)
#7269024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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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會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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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85
刑事訴訟法§102:羈押~押票
1.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2.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4.押票,由法官簽名。
2.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4.押票,由法官簽名。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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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71:書面傳喚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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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5:傳喚證人之傳票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178: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C:傳喚證人用傳票,證人不來得拘提,拘提證人用拘票。證人不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能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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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8: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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