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由司法警察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不可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有羈押理由裁 定羈押
(B)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得羈押 5 個月
(C)僅須經過法官訊問、而有羈押原因、必要之條件,縱然無犯罪嫌疑重大,亦可裁定羈押
(D)被告之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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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6), C(36), D(31), E(0) #356466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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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在本題中,我們探討的是關於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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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官不可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有羈押理由裁定羈押
(C) 僅須經過法官訊問、而有羈押原因、必要之條件,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亦可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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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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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得羈押 5 個月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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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之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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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1羈押~要件1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A:尚需有相當理由才能羈押。
C:也須有重大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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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8羈押之期間
1.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5.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B:偵查中羈押最長兩個月,延長一次兩個月,最多延長一次=2 + 2 =4。偵查中羈押最長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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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10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1.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3.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4.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D:友人並非得申請停止羈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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