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逮捕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準現行犯,僅能由司法警察官逮捕
(B)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均得逕行逮捕
(C)對於通緝犯,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
(D)檢察官對自行到場之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時,得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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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4), C(34), D(15), E(0) #3564657
統計: A(151), B(14), C(34), D(15), E(0) #3564657
詳解 (共 3 筆)
#7269019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A)(B)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C) ,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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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D) ,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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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64
刑事訴訟法§88: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A: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任何人均能逮捕。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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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7:通緝~效力及撤銷
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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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8:偵查之發動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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