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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30965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30965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6 甲住臺南市與住新北市之乙共同至臺中市竊取丙所有之汽車 1 輛,並於高雄市將該車出售予知情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C)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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