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住臺南市與住新北市之乙共同至臺中市竊取丙所有之汽車 1 輛,並於高雄市將該車出售予知情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C)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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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5), C(61), D(90), E(0) #3564653
統計: A(9), B(35), C(61), D(90), E(0) #3564653
詳解 (共 3 筆)
#7269014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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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D)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高雄是丁的犯罪地,所以雄院應該是對丁的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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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47
刑事訴訟法§5:土地管轄
1.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A:正確。被告甲之戶籍地在台南,故台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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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牽連管轄
1.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7: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B:正確。丁所犯之贓物罪為甲、乙竊盜罪之相牽連犯罪。故竊盜罪發生地之法院即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正確。理由同上。台南地方法院(甲戶籍地)、新北地方法院(乙戶籍地)、台中地方法院(犯罪發生地)皆對丁之贓物罪有管轄權。
D:高雄非甲乙之戶籍地,也非犯罪發生地(甲、乙二人並非贓物罪之行為主體)。故高雄地方法院無法審理甲乙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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