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家事事件,何者並非請求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A)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B)扶養事件
(C)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D)繼承回復請求事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18), C(115), D(37), E(0) #3564652

詳解 (共 3 筆)

#7268991
第 23 條
家事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C)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7
0
#6704711
1️⃣ 解題技巧 抓關鍵字: 「請...
(共 5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331143
家事事件法§23強制調解原則
1.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ㅤㅤ
家事事件法§3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1.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3.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5.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6.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ㅤㅤ
A:戊類。
B:戊類。
C:丁類。非強制調解之情事之一。
D:丙類。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