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支付命令之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附理由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連帶債務人中 1 人或數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並有理由者,其異議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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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16), C(26), D(22), E(0) #3564648

詳解 (共 3 筆)

#6736314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支付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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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957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A) (B)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C)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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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5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D) 
覺得(D) 選項應該是看這條,但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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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22
民事訴訟法§516提出異議之程式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A:正確。
B:不需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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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9異議之效力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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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1.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2.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D:連帶債務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其中一人之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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