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B)總統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始得發布
(C)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
(D)須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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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618), C(1699), D(123), E(0) #2937428
統計: A(126), B(618), C(1699), D(123), E(0) #2937428
詳解 (共 6 筆)
#5633552
緊急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緊急命令是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總統為因應國家發生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於88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
因緊急命令是對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憲法原則,所定的特別例外,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意旨,應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只可以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果認為部分內容不當,但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的整體應變措施並無影響而有必要時,得為部分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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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002
(C) 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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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834
這題有爭議喔,增修條文裡面寫得很明確。
「須」=「應」,為強制之規定(總統沒實權)
「得」(非強制規定),故應有特殊情形可以不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之情形。
話說大家提供的答案也不一定正確,卻還要用鑽石才能看,一起討論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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