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機關如恣意違反自身頒布且長久施行之裁量性基準時,受不利益處分之當事人得依據下列何種
原則主張該處分違法?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優越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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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395), C(64), D(1700), E(0) #2937432
統計: A(348), B(395), C(64), D(1700), E(0) #2937432
詳解 (共 3 筆)
#5633596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適當,儘量最小侵害,及合乎比例性原則。「用大砲打小鳥」或「殺雞用牛刀」都是不合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所謂「積極」的依法行政,係指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加以規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積極以法律明定。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對人民課徵非法律所規定稅目的稅捐,否則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平等原則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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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007
行政機關如恣意違反自身頒布且長久施行之裁量性基準時,受不利益處分之當事人得依據下列何種 原則主張該處分違法?
(A) 比例原則 :以犯罪的比例去懲罰 並以最小程度能喝止的程度去罰
(B)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有說才能罰
(C) 法律優越原則 :低法不可牴觸高法(如法律牴觸憲法無效)
(D) 平等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裁量性基準 法律怎麼訂就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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