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課予義務訴訟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決定
(D)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
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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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331), C(1573), D(558), E(0) #2937439
統計: A(174), B(331), C(1573), D(558), E(0) #2937439
詳解 (共 7 筆)
#5528380
行政訴訟法§200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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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880
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
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
有理由且明確:行政處分
有理由未明確或涉及裁量:行政機關照判決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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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072
行政訴訟法§200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A)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B)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C)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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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463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當事證明確時,法院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而不是法院「自行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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