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為教育部所認定之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類型?
(A) 罰款
(B)學鴨子走路
(C)命學生自打耳光
(D)以上皆是
統計: A(66), B(64), C(106), D(19955), E(0) #3392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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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類型 |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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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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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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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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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一、處罰定義: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二、體罰定義: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