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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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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年份:
108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1.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人之權利原則上得預先拋棄
(B)保證人不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C)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D)所謂先訴抗辯權,係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向主債務人起訴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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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evin Lin
B1 ·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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