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師受學校聘任後,遭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理由,下列何者為非?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經合格醫生証明有精神病者
(C)蓄意處罰學生且未知會校方者
(D)不能勝任教學工作且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16), C(182), D(6), E(0) #113824
統計: A(30), B(16), C(182), D(6), E(0) #113824
詳解 (共 1 筆)
#72363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