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教師受學校聘任後,遭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理由?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
(C)蓄意處罰學生且未知會校方者
(D)不能勝任教學工作且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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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512), C(4922), D(172), E(0) #47308

詳解 (共 4 筆)

#402910
因為法條上的直接理由沒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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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12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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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228
處罰未必就是體罰,可以是處罰同學勞動服務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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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2

那蓄意處罰...就能被允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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