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的敘述,下列哪些較為適切?甲、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期乙、應經學 校特推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丙、以聘兼任特定課程教學工作為限,不得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丁、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應授節數之半數
(A)甲丙
(B)乙丁
(C)甲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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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17), C(20), D(240), E(0) #711222
統計: A(34), B(117), C(20), D(240), E(0) #711222
詳解 (共 3 筆)
#1148835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發布 )
第 三 條 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
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 四 條 特殊專才者依其所具資格,以聘兼任特定課程教學工
作為限,不得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之授課節數,不得超過
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每週應授節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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