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十七歲小明參加生日舞會,因一時貪念,趁機竊取二十歲小文的智慧型手機。本案件事涉少年與成
年人,在現行相關的司法程序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是管教與處罰並重,與《刑事訴訟法》係以實現刑罰權為主,有所不同
(B)被害人小文年滿二十歲,本案應移送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處理
(C)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應付審理時,應裁定少年法院對小明開始審理
(D)為保護小明身心並考慮案件性質,法院可決定以不公開方式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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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9), C(90), D(465), E(0) #868048
統計: A(107), B(9), C(90), D(465), E(0) #868048
詳解 (共 10 筆)
#3607003
(A)《少年事件處理法》兼顧刑事與福利。
(B)犯罪行為人小明未滿18歲為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C)非檢察官,是由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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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038
A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應為保護而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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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621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9 條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
參考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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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760
樓上二位…重點是在裁定…檢查官只能"聲請"法院裁定 不是自行可以裁定 C選項的字意是寫"應裁定"那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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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576
(B)應視犯罪行為人而定,小明未滿18歲為少年,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
(C)應由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而非檢察官。
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再由少年法院審理;
若所犯情節重大需接受刑事處分較為恰當,才會被歸類為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
參考來源:三民書局・公民教學資訊網 ・三民編緝部編製的試題解析
http://www.sanmin.com.tw/learning/public/exam.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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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649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 條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 (市) 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
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參考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考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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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910
但是沒有4樓那樣的區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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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653
回 5F 同學:
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法條來看,實際上是有【少年法院】及【少年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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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025
(A)《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是管教與處罰並重,與《刑事訴訟法》係以實現刑罰權為主,有所不同
(B)被害人小文年滿二十歲,本案應移送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處理--小明未滿18
(C)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應付審理時,應裁定少年法院對小明開始審理--少年調查官
(D)為保護小明身心並考慮案件性質,法院可決定以不公開方式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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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33
請問(C)選項錯在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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